(壹)法律法規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成文法律、法令和條例的規定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行為。
1.出於政策原因,法律排除了犯罪行為。發行體育彩票。
2.法律有意規定合法性條件的行為。比如規定墮胎罪的國家,優生法往往規定符合壹定條件的墮胎不屬於墮胎罪。
3.權威(服務)行為。比如,壹個執行死刑的警察向壹個罪犯開槍。
4.權利(義務)行為。例如公民交出囚犯。
(2)正當的商業行為
是指在社會生活中,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被認為是合法的經營行為。
例如:
(1)職業體育活動只要遵守正常規則,就不認為是犯罪。
(2)醫療行為。不包括人體試驗,超出患者要求的過度實驗。
(3)受害人承諾
只有當受害人的承諾滿足以下條件時,行為的違法性才能被阻斷:
1.承諾人有權處分被侵害的法益。——個人對自己財產的承諾沒有限制,對人身權的承諾僅限於輕傷及以下。
2.承諾人必須有能力理解承諾事項的含義和範圍。
3.承諾必須基於受害者的真實意願。玩笑式的許諾,基於強迫或脅迫而作出的許諾,不妨礙違法性。
(1)承諾動機錯誤,依然有效。比如,壹個女人為了方便,認為和對方發生關系可以釋放丈夫出獄,但是發生關系後,對方並不釋放丈夫。
(2)因欺騙而作出的承諾,該承諾無效。侵權是犯罪。當行為人冒充女子的丈夫實施奸淫時,如果蒙在鼓裏的女子認為對方是自己的丈夫,並同意發生性關系,其承諾無效。
4.必須有現實的承諾。——只要被害人有現實的允諾,即使沒有對外表示,也是有效的允諾。
即使侵權人沒有實現被害人的承諾,只要被害人有承諾,就不是犯罪。
5.承諾必須最遲在結果發生時存在。(事後的承諾不影響行為,構成犯罪,否則國家的追訴權會受到被害人意誌的影響。)
6.承諾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範圍。
註:如果滿足上述條件,行為人對承諾的法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不違法。但如果承諾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法益,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雖然女子同意多人淫亂,不構成強奸罪,但不排除聚眾淫亂罪的成立。
(4)推定承諾
現實中沒有受害者的承諾,但如果受害者知道真相,當然會答應。在這種情況下,推定受害人意願的行為是基於推定允諾的行為。
註:行為人基於推定的允諾而有利於他人的行為,即使事後他人反對,也被認為與推定的允諾壹致,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否會答應,是基於壹般公眾的合理意誌,而不是基於被害人的實際意誌。
(5)自助行為
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通過法定程序恢復並依靠國家機關時,依靠自己的力量對法益進行救濟的行為。比如盜竊的受害人,在小偷即將破壞物品或者逃往其他地方的時候,來不及通過司法機關交換損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從小偷手中奪回財物。
二、非法妨害性原因的界定
雖然符合要求的行為原則上違法,但也有例外,即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和理由,可以否定符合要求的行為的違法性。這就是違反法律阻止性的原因,也叫排除犯罪原因。因此,違反法律阻止了性從反面否定行為構成犯罪。
在國外刑法理論中,阻止非法試油壹般分為合法原因和規定之外的非法原因。細分來看,阻礙該法的法律原因包括: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險
3.依照法律法規行事
4.公務員履行上級命令的職責
5.商業中的正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因分為:
1,被害人承諾的行為
2.自我迷失行為
3、醫療目的行為
4.義務沖突
5.假定承諾的行為
6安樂死
7、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容許危險。
8、勞動爭議行為
9、自救行為等。
具體來說,在不同的國家,對於阻卻事由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在日本,關於非法原因的排除,壹般說可以分為刑法典規定的非法原因排除和規定之外的非法原因排除。
關於排除違法的理由類型,有正當行為和緊急行為。前者可分為法律行為、商業行為和其他合法行為(被害人同意、社會等同行為),後者可分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德國刑法學者李斯特將阻卻違法行為分為三類: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其他排除違法的情形。法國學者卡斯·鄧斯特·法尼(Cass Dunst Farney)將阻止非法活動的原因分類如下:
(1)以法律命令或法律機關的命令的存在作為行為合法性的證明,包括法律命令和法律機關的命令;
(2)以合法許可作為合法證明,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3)被害人的同意。
意大利學者杜裏奧·帕多瓦尼將“正當理由”分為(1)權利人的承諾(2)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3)正當防衛(4)合法使用武器(5)緊急避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緊急避險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所必需的。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