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安全的大型活動。
影劇院、公園景區、賓館酒店、會議中心、娛樂場所、商貿場所、各類院校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營業性演出、參觀遊覽、會議論壇、文化娛樂、商品促銷、招生招考咨詢等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第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享平臺,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大型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建設、衛生、食藥監、交通、文化、體育、城管等部門和政府應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六條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場所管理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主辦者是指大型活動的發起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組織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或者組織,其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場所管理者是指將其所有或者實際占有、使用、管理的場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給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第七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對大型活動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其中足球賽、焰火晚會、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文藝演出活動,應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建立並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備取得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資格的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五)制定、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經費預算,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資金、設施、設備、場地;
(六)組織實施大型活動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八)保障臨時搭建設施安全,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九)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票證背書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證管理、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壹)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進入;
(十二)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控制人數、發售票證。第八條 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者。
主辦者應當支持、督促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第九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壹)向承辦者提供大型活動場地平面圖、人員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特種設備年檢報告等資料;
(二)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確保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
(三)設立安全緩沖通道、區域,設置引導指示標識,配備安全檢查、入場人員計數設備;
(四)確保視頻監控設備完好有效,視頻監控覆蓋主要進出口及活動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車場地,負責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導,並配合有關部門維護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七)不得將場所提供給未取得安全許可的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