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獎不正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號令不適用於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集資和彩票銷售活動。
(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大獎銷售。(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