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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如何發放?

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工資待遇需要正常發放。單位職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出勤時,需要按照出勤相關待遇給予補貼。涉及感染機構占用時,需要按規定標準支付。

壹、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如何發放?

疫情期間,上班的人按正常工資發放。對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其所屬單位出勤對待。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疫情原因,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2.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合同嗎?

疫情期間,不得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中勞動關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工作報酬。 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員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疫情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事實單位職工的工資壹般由財政直接撥付,不存在減收。如果涉及隔離治療,還需要向事業單位領導報告,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