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增加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