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與獎金的關系是否是原物與孳息的關系
教科書上的原物與孳息我們都知道,也好理解。但彩票與獎金是原物與孳息的關系嘛?這個題雖然在有壹年的司考當中出現過,但答案引起了很多的爭論。個人傾向於二者不是原物與孳息的關系。原因在於產生獎金的本質的根源不是來自彩票。彩票僅僅是獎金提取權的證明,而不是產生物。就像股票或其他文件是獲取股息的證明,而不是股息的產生物壹樣,我們都知道股息的原物是股金。 我們都知道租金的原物是房屋,利息的原物是本金。也就是說無論是房屋還是本金都是產生孳息的源頭。我們肯定不能說是租賃合同書本身產生租金,貸款合同書本身產生利息,這些僅僅是法律關系的證明,而不是原物。 那麽,我們花兩元錢買得的彩票應該如何定性呢?我們分析壹下。這裏有兩種解釋:第壹種認為,我們與彩票發行中心訂立的是物的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彩票,即我們花了兩元錢買的是那張標有特定號碼的紙張(彩票)。到時如果中獎的話,那獎金就是彩票的孳息。第二種解釋認為,我們與彩票發行中心訂立的並不是物的買賣合同,而是壹種類似保險合同的射幸合同。我們花錢買的是將來可能中獎的那種機會,當然機會到最後有可能是零,有可能是百萬獎金。但這無所謂,因為我們都同意這樣的約定。而彩票雖然不是合同本身,但也僅僅是我們所定立合同的證明,僅僅是我們將來取得獎金提取權的證明。就像保險單壹樣,是合同的憑證。 基於以上分析,我更傾向於它是壹種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標的物。與購買彩票人的兩元錢構成對價的是那種機會而不是那張紙。紙僅僅是機會的證明。如果我們再從原物與孳息的關系看,表面上好像是憑借壹張彩票能夠獲得大額獎金,獎金不就是彩票這個“原物”孳息嘛?但深入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彩票不是產生獎金的源泉,不是獎金的原“物”。我們絕對不能這樣認為,即妳拿著壹個東西去換另壹個東西,那麽妳拿著的那個東西就是原物,妳還回來的東西就是孳息。這樣理解是可笑的,舉個例子,我拿著壹張借條,到債務人那裏所要回來壹筆金錢。如果按照“彩票是原物”的邏輯,那張借條是原物,那筆金錢是孳息。我估計這樣的理解應該說不過去。 所以我個人同意隨彭生老師的觀點,彩票不是原物,獎金不是孳息。這是我的理解,不知是否合理?誠心請方家指導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