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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行為,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和政府債務以外,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通過收繳、收取、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的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行政及刑事處罰的罰沒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資金。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原則,實行綜合財政預算和分級分類管理。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政府非稅收入收支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

(二)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編制政府非稅收入的收支計劃;

(四)管理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賬戶體系;

(五)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電子信息系統;

(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監察、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監督的有關工作。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質量考核機制,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九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統壹規範、方便操作、有效監督的原則,主要實行執收單位開票、商業銀行代理收款、財政部門統壹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征收管理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調整收費標準或超範圍、超標準、超時限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第十壹條 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批準設立項目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執收單位進行征收;執收單位不明確的,由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征收。

未經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擅自將收費項目委托下屬機構或其他單位征收。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下列具體工作:

(壹)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序、減免事項等內容;

(三)收款時向繳款人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並按確定的征收方式及時將所收款項直接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結算賬戶;

(四)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計劃;

(五)負責登記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臺賬,並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和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對賬;

(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接受財政、監察、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管理和監督;

(七)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應當通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由財政部門、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和執收單位實行電子信息系統實時聯網、票款核對和數據自動結報。

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快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電子信息系統的建設,逐步實現信息資源***享、操作系統統壹的目標。第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兩種:

(壹)直接解繳。由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政府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或繳款通知單自行到銀行代收網點繳款,資金直接上繳國庫、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結算賬戶。直接解繳按開票人不同,分為單位開票和銀行代開票兩種。

(二)集中匯繳。由執收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向繳款人收取款項並開具收款憑證,然後匯總開具《政府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執收單位應在收款金額達到2000元以上時或者在收到款項3個工作日內上繳國庫、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結算賬戶。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