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時對方仍不停止,質詢者便可以沈默不語,並配合目光與表情,來向對方與裁判表示自己的發問受到嚴重幹擾,這時絕大多數的答辯者都會停下來。
第三,質詢者的問題要盡量簡單明確。冗長或艱澀的問題不僅將使答辯者摸不著頭緒,也會令裁判與聽眾感到困惑。壹旦答辯者因為不了解問題而要求質詢者重述使,質詢者的寶貴時間就註定要浪費大半了。
第四,質詢者要懂得拿捏論證強度。適當的論證強度可以增加完成質詢目標的可能性。例如將問題定為“如果在青少年犯罪後公布家長姓名,是不是‘有可能’使原本對父母不滿的青少年,故意犯罪來使父母蒙羞呢?”就比詢問對方“是不是有‘很多’對家庭不滿的青少年將故意犯罪?”要實際得多。
最後,質詢者要避免自行申論與評論。在前面說過,質詢者雖然擁有主導權,但他也有義務要發問,不能剝奪答辯者的回答權利。質詢者自行申論的常見方式有兩種: 先申論後質詢:例如在上臺質詢後表示“在開始質詢對方辯友之前,我方要先澄清壹點……”; 冗長說明:也就是當對方針對某項回答答復“不知道”時,以“讓我來告訴妳”的方式作冗長的解說。
自行評論的常見做法則是在系列問題的中途或後段突然停止,改為向裁判與聽眾說明質詢的效果,並不許對方發表反對意見。兩種做法可以說都違背了質詢階段的設計原意。
(五)答辯者應該註意的事項
對多數答辯者而言,質詢答辯階段的首要目標是阻止質詢者完成攻擊與防禦的任務。不過,常為答辯者忽略的是,回答表現是許多裁判判斷辯手可信與否的關鍵,因此在破壞質詢的同時,辯手們也應該時時展現誠懇與沈穩的風度,避免在裁判心中形成急躁、膽怯或不誠懇的印象。
回答的方法
答辯者必須在對方詢問是思考兩個層面的問題。第壹是檢驗對方問題中是否有對事實性或論證性的瑕疵,這是“適時論證”;第二是判斷對方問題的策略性目標為何,這是“制敵機先”。
首先,如果在質詢者的問題中,出現:(1)引述證據時出現事實錯誤(事實錯誤);(2)問題中夾帶有違背事實的前提或內容(夾帶定見);
(3)問題的語義模糊不清(含混模糊);或是(4)論證方式出現謬誤(論證瑕疵),答辯者都應該以誠懇的態度適時指正(error finding)。雖然不必吹毛求疵的“於不疑處有疑”,但也絕不可“於有疑處不疑”,輕易答復質詢者的問題。要知道,即使是指正質詢者的質詢內容,在形式上仍是在“答復”對方,這是規則允許的行為。
下面是幾個適時指正的例子—— 問:請問妳剛才是否指出,根據“彩票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彩票獎金是否不得超過壹定金額?(事實錯誤) 答:對不起,是“公益彩票發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公益彩票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票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問:對方辯友,如果像賭博這類不良習慣都要開設特區,請問您方下次是否要開設殺人特區呢?(夾帶定見)
答:對方辯友,我方認為賭博不是不良習慣。
問:對方辯友,請問公益彩票是不是高尚娛樂?
答:我不明白您方高尚的定義(含混模糊)。 問:對方辯友,鞋子破了都還要再補,我們為什麽要判青少年極刑呢?
答:鞋子破不破與判不判青少年極刑沒有關系。(論證瑕疵:類比不倫)
這時誠懇地指正質詢者的錯誤,除了可以因為避免因為草率承認錯誤而落入對方陷阱,也可以建立質詢者舉證不謹慎與論證不嚴謹的形象。
其次,答辯者必須“制敵機先”(retort),在對手即將亮出底牌,向評判與聽眾展現質詢目標的前壹刻,以簡短的回答將質詢破解。 要做到這壹點,答辯者必須設法判斷出質詢者想要借質詢達到什麽目的。答辯者應該在聆聽問題時不斷推測:質詢者希望攻擊或者防禦的是哪壹個議題?我方在這個議題上的立場、論證和論據是什麽?答辯者越早將對方的目標判斷出來,就越能挑選良機阻止對方完成目標。例如下面這個出自“應該繼續修建核能電廠”辯論的例子:
問:對方辯友,您知道亞洲四小龍包括哪四個地方嗎?(這時答辯者猜測到問題與經濟發展有關,但還不確定對方的目標)
答:我知道,是臺灣、香港、南韓和新加坡。
問:對方辯友,您知道臺灣是靠什麽躋身亞洲四小龍之;答:是靠自然環境被高度破壞下所帶來的經濟發展;在上面的例子中,答辯者既回答了對方的問題,又在答;問:公民投票使大事還是小事?;答:是不應該做的事;不過,如果質詢者的詢問並未發生事實或者論證性謬誤;問:對方辯友妳穿鞋嗎?;答:穿啊!我穿球鞋、涼鞋、高跟鞋、拖鞋、慢跑鞋…;答:我的鞋子通常不會破,我是很愛護鞋子的
問:對方辯友,您知道臺灣是靠什麽躋身亞洲四小龍之林的?(這時答辯者更加確定題目的方向,知道對方可能要強調經濟重要,並且將經濟與核能電廠串聯起來)
答:是靠自然環境被高度破壞下所帶來的經濟發展。
在上面的例子中,答辯者既回答了對方的問題,又在答案中提出了己方的論點,是相當出色的表現。要是質詢者真的準備以經濟發展為理由來證明核能電廠應該繼續興建,想必將無法詢問下去了。答辯者如果能在論點與辯案的準備方面多下功夫,使自己對質詢者的攻守策略了如指掌,就能在最佳時機給予迎頭痛擊。 類似的例子在辯論賽中相當常見,例如在“公民投票應該立法”的辯論中,曾經出現下面這段質詢答辯的對話——
問:公民投票使大事還是小事?
答:是不應該做的事。
不過,如果質詢者的詢問並未發生事實或者論證性謬誤,發生的時機又尚未成熟,答辯者就不應該以不合作的態度來回答。有的答辯者誤認為自己的任務事“盡可能組織質詢者進行質詢”,因此極盡破壞阻撓之能事;例如對方詢問哪四個國家或地區是亞洲四小龍時,故意減慢回答的速度、佯裝記不清楚,或者在對方使用不倫類比時亂扯壹通。請看下面這個例子——
問:對方辯友妳穿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