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齡津貼: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具體補助標準:8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特困供養人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每人每年720元;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二)低收入養老服務補貼:對70周歲以上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給予養老服務和護理補貼;經濟困難老人補助:每人每月100元。願意接受政府購買服務的,由100元調整為150元,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經濟困難失能老人護理補貼:根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失能失智老人的失能失智程度,分別提高補貼標準50%、100%、200%,用於護理補貼支出,補貼方式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上述補助市區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3:7的比例承擔,市級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三縣自行承擔。
(三)壹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養老機構,按照實際新增床位數給予壹次性建設補助(不含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辦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改制後設立的法人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以及每張床位2000元的壹次性床位建設補助(其中省財政補助1萬元)。其中,對擁有50張床位以上,並與具有職業資格的醫生、護士簽訂長期勞務或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給予壹次性床位建設補助3000元(含省財政補助1萬元)。
(四)運營補貼:對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養老機構,按實際人數(具有當地戶籍)給予運營補貼;社會養老機構運行補貼標準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確定。對服務失能、失智老人的,根據入住對象的失能、失智程度分別增加50%、65、438+000%、200%的運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承擔,其中市級資金從財政預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0%。三縣參照執行。
(五)貸款利息補貼:對社會養老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用於養老機構建設的,給予貸款利息補貼,為同期三年期貸款基本準利率的30%,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安排。三縣參照執行。
(六)醫養結合:鼓勵有條件的社會養老機構開展醫養結合工作,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會養老機構內設立的診所、護理站,當地政府給予壹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