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彩票不掛失,不返回本金,不能流通使用。第三條 凡在1994—1995年期間申請發行的體育彩票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及有關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體委是全國體育彩票的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體育彩票的統壹發行、統壹印制及銷售額度的統壹分配等項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體委具體負責當地體育彩票的銷售管理。第六條 凡在1994—1995年度需要發行體育彩票籌集部分舉辦資金的大型體育運動會承辦地區,均須向國家體委申報批準。未經國家體委批準、擅自發行的體育彩票,國家體委將會同國務院主管部門給予嚴肅處理。第七條 國家體委下設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為全國體育彩票的唯壹發行組織。經國家體委批準銷售體育彩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體委,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相應的體育彩票銷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方機構)。第八條 經國務院批準,1994—1995年度體育彩票的發行總額為十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體委統壹安排。凡在此期間申請發行的體育彩票,均在此額度內統籌安排。第九條 1994—1995年度發行的體育彩票類型有:即開型,傳統型,即開與傳統結合型(二次開獎)。第十條 1994—1995年度發行的體育彩票,票面面額以兩元為主,適量發行三元至十元券。第十壹條 體育彩票的銷售實行額度管理。擬銷售體育彩票的地區,由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體委提出銷售額度申請,報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銷售額度,按照各地區擬定的銷售計劃,將彩票送到其省會城市。
取得體育彩票銷售額度的地區,不得跨地區銷售。其中,大型體育運動會的承辦省(區、市)在本地區銷售確有困難,需跨地區銷售的,須經國家體委和有關省(區、市)體委批準,委托該地區的地方機構銷售。第十二條 體育彩票必須直接上市銷售,堅持自願購買的原則,嚴禁攤派或變相攤派。
具有法人資格、資信良好並能提供擔保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各省(區、市)體委審查批準,並在其直接監督和管理下,可以從事體育彩票的零售代銷業務,但不得采取承包買斷的形式。
體育彩票必須按面值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面值。第十三條 體育彩票由國家體委體育采票管理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彩票印刷廠統壹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四條 體育彩票的銷售總額為體育彩票資金,由獎金、發行成本費和收益金三部分組成。具體分配比例為:
(壹)獎金是向取得中獎資格的體育彩票購買者支付的獎勵金。獎金占體育彩票資金的比例不低於45%。獎金的等級及金額由地方機構自行安排,但最高獎金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體育彩票銷售的同時,地方機構須公布中獎辦法。中獎辦法應包括:中獎說明、獎級劃分、中獎名額、獎勵形式、開彩時間、地點、公告媒介、兌獎地點和兌獎期限等內容。
開彩活動要在公***場所公開進行,必須有公證人員現場監督,開彩的全過程應對群眾開放,並可邀請群眾代表直接參加,嚴格遵守開彩規則,杜絕壹切舞弊現象。開彩之後,地方機構應及時通過新聞媒介將中將號碼在其銷售區域公告,並提供義務查詢服務。中獎者須持有效的中獎體育彩票,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兌獎手續。地方機構和零售商在兌付獎金時,有權對兌獎的體育彩票進行真偽鑒定,兌獎者須予以配合。
獎金應以人民幣現金兌付,不得以其它有價證券或抵押憑證充抵。有些地區需以實物獎勵的,該實物必須是家庭實用、質量良好、市場暢銷的名優產品,且其價格計算必須低於當地市場零售中間價。
兌獎期限屆滿,逾期未兌獎者,視為自動棄獎,不再予以兌付。未兌付的獎金全部納入體育彩票收益金管理。體育彩票銷售管理機構應在兌獎期限結束後的壹周內,將當期體育彩票中獎及兌付情況予以公告。
(二)發行成本費是指用於體育彩票印制、發行、代銷及相關的設施和設備購置、租賃、維護等項目的支出。發行成本費占體育彩票資金的比例不得高於25%,其中:
1、體育彩票的印制費為4%;
2、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的體育彩票發行費為1%;
3、其余為地方機構發行和零售商代銷費。
(三)體育彩票實際銷售總額減去上述獎金和發行成本費支出的凈收入,為體育彩票的收益金。收益金占體育彩票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30%。
收益金按以下原則分配:
1、凡國家體委批準的1994-1995年度大型體育運動會的承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在本地區銷售體育彩票所得的收益金,由該地區全額留成,全部用作補充大型體育運動會的舉辦經費。
2、其它代理銷售體育彩票的地區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數(70%左右)須交給大型體育運動會的承辦省(區、市),用作補充大型體育運動會的舉辦經費。
收益金由各級體育彩票管理機構的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統壹管理,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並須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