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列為嚴格控制類:
(壹)凡記過、禁閉的;
(2)偵查級罪犯被警告;
(3)從寬或管理水平壹般的服刑人員受到警告,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從嚴控制的;
(四)被列為危險人物,意圖脫逃、殺人、自殺、擾亂監獄、劫持幹警或者工作人員,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當嚴加控制的;
(5)逃匿、抓回;
(六)在假釋考驗期間或監外執行期間,或者保外就醫期間,因違法行為被收監的。
擴展數據:
罪犯的晉升是循序漸進的,從低到高。罪犯水平的下降可以是逐級遞減,也可以是越級遞減。犯罪分子受到警告處分的,應當在原等級基礎上降低壹級。如果認錯態度不好,可以降到嚴管層面。受到記過、禁閉處分的,將降為從嚴管理。
被列為危險人物,監獄“三分”領導小組認為應降為巡查級或嚴格管理級。罪犯分等級,每三個月報批壹次。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對改革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可隨時報請批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罪犯,其軍銜的升降,由分監區申報,監區和監獄管理部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