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6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轄內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促進銀行保險機構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
北京銀保監局牽頭整治第三方平臺。
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出臺之前,北京銀保監局率先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通知,北京銀保監分局對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的壹些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加強了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管理。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確保平臺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為無保險牌照的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網絡技術支持和輔助服務,並對第三方平臺提出三點要求。
壹是不得參與銷售、核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活動。如保費試算、報價對比、代理查勘理賠、為被保險人制定保險方案、代理投保手續、協助理賠等。如基金君在某汽車網站瀏覽的車險網上保費試用不符合《通知》要求。
二是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展示,或者進行引人誤解的對比宣傳。壹些第三方平臺為了促進保險銷售,會將保險與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對比,比如將養老保險與養老目標基金進行對比。
第三,不得收取保費。保費與其他經營費用壹並收取的,應當實時分配至保險機構專用賬戶。基金君在此提醒,無論在哪裏購買保險,保費都是由保險公司通過被保險人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轉賬,尤其是老年保險用戶。您的保費不能由第三方支付。
雖然《通知》的出臺只是北京銀保監局屬地監管的思路,但其中透露出的互聯網保險監管趨勢值得關註。公開資料顯示,2065,438+05年10月65日生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於2065,438+08年10月65,438+0日到期,但到期後並未發布正式版本。為防止出現監管真空,2065438+2008年9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向保險業發出通知,宣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繼續有效,直至新規出臺。然而,面對快速發展變化的互聯網保險市場,老辦法已經難以解決許多新問題。
嚴禁保險從業人員飛單。
銀行業“飛單”現象嚴重。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行業的“飛單”現象也愈演愈烈。
根據傳統保險的相關規定,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保險機構註冊執業資格。如果他已經在壹家保險公司註冊了執業資格,他就無權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壹旦他出售它們,它實質上就構成了壹張“飛機票”。這是現有監管規定所禁止的,但在很多第三方網絡平臺,“飛單”已經成為壹種模式創新,形成了事實上的監管套利。
通過這些第三方網絡平臺,代理人可以向消費者推薦保險產品,消費者點擊鏈接即可主動完成購買過程,代理人可以獲得相應的“傭金”或“推廣費”。基金君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收到了很多執業保險代理人所在保險機構之外的保險產品鏈接。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飛單”不僅面臨著近乎監管空白的局面,而且這次北京銀保監分局在《通知》中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平臺從事超出其執業註冊範圍的保險銷售,包括推廣特定保險產品或者發送特定產品鏈接,獲取傭金或者類似於傭金的推廣費。”
為了從源頭上切斷這種現象,《通知》還明確規定:“保險機構不得委托未取得本人執業證書的人員通過平臺變相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平臺向未取得本人執業證書的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保險銷售傭金。”
業內人士表示,“線上線下對保險銷售的規定終於趨於壹致,嚴禁飛單。對於大量保險代理的第三方網絡平臺來說,這意味著妳必須獲得保險牌照才能繼續經營相應的業務。”
保險機構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承擔主要責任。
除第三方平臺外,《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在銷售人員管理、服務費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管理職責分工等方面加強規範。
首先,銷售人員應加強管理。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保險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平臺從事超出其執業註冊範圍的保險銷售,包括通過推廣特定保險產品或者發送特定產品鏈接等方式獲取傭金或者類似傭金的推廣費。
第二,規範服務費支付。保險機構不得向平臺支付保險銷售傭金,也不得單純通過與保費規模或保單數量掛鉤的結算方式變相支付保險銷售傭金。
三是保險機構應明確與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分工,確保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能夠完整記錄和保存,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能夠完整準確還原。
第四,明確管理責任分工,保險機構對利用第三方平臺開展的保險銷售業務的合規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考慮到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通知》明確要求,即使總部有所作為,業務所在的分支機構也不能推卸責任,這意味著北京銀保監壹旦發現問題,將有依據直接對分支機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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