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壹***十章四百五十二條。具體章節如下:
第壹編 總則。
第壹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壹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壹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壹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壹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壹節 擾亂公***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擴展資料: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基本法律是1950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對有關婚姻關系的建立、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了全面戰略反攻階段。此時,中央婦委召開了壹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壹天傍晚,鄧穎超對婦委會的同誌們說:“少奇同誌讓咱們過去壹趟,要布置新的任務。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中央婦委借用了東柏坡老鄉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辦公用;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後院兩間土屋。
鄧穎超則態度鮮明,主張寫上“壹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壹條。她說:我主張這壹條。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便在黨內也如此。所以“壹方堅持要離就讓離”是主要根據婦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反而給下邊的幹部壹個控制的借口。當時,堅持這壹條的人只占少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