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稅是對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而征收的壹種稅。
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壹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於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 (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壹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二、發票中獎屬於偶然所得。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壹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
註:假如中獎10000元應扣所得稅:10000*2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