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與借款銀行壹同處理房子典當權的註銷手續,其次向保險公司辦理相應保險費的交還手續,最後向開發商辦理押金的交還手續。2、在借款期間已辦理過他項權證以及身份證拿到行政服務中心房管處窗口即可。如未辦過房產證、還貸完畢後把銀行的刊出單拿到房管處窗口註銷。各個銀行對購房借款還清後手續的操作規則都是不壹樣的。3、在處理住房借款時,銀行壹般會對房產做壹個典當掛號,而帶典當掛號標誌的房產證,就會約束了房產的買賣和再典當。而在還完借款結束之後,房產持有人就需要到銀行進行壹個吊銷典當掛號的程序,購房借款還清後手續辦完之後,再到房管局吊銷典當掛號,房主才對房產具有了完整的所有權,才能夠進行壹些買賣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