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全省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省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市、區)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省財政決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省稅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擬訂省管理權限內的稅收政策;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壹)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和推動全省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