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種情況從理論上說是存在的:這30000元的收入是壹年累計的個人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大獎等),按規定是要繳納所得獎金20%的偶然所得稅,
根據公式:X*20%=30000,X=150000,所以稅前累計壹年收入是150000元,
150000/12=12500,即每個月的個人偶然所得平均為12500元,
(2)這30000元/12個月,即2500/月是稅後工資的收入,按照目前工資上稅標準,具體分析如下:
目前標準:工資扣除標準2000元/月(工資超過2000元的部分要逐級納稅)。
(1)不超過500元的,稅率5%,速算扣除數為0;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 %,速算扣除數為12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速算扣除數為375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37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3375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10375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為15375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1)應繳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2000
(2)應繳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呵呵,我估算了壹下,每月平均的稅前收入應該是16375元,
根據公式:(16375-2000)*20%-375=2500元,
2500*12=30000元,這符合了壹年累計30000元個人所得稅的基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