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競賽和表演;
(2)體育健身、身體康復和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體育信息咨詢、體育中介服務;
(四)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特許經營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體育彩票、體育贊助和體育廣告;
(六)其他體育經營活動。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者及其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鼓勵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鼓勵經營者參與實施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運動員。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實施全民健身和培養優秀運動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體育經營者以及揭發、舉報體育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體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公安、物價、工商、稅務、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辦條件和程序第七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標準的經營活動場所,有符合國家體育行政部門頒布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設備;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體育技術人員;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相關專業人員的合法證明;
(三)場所、設施、設備、資金等必備條件的說明材料;
(四)公安、衛生、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有合作單位的,還應提供合作單位的協議、合同復印件。第九條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標準的,發給省體育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黑龍江省體育經營許可證》或《黑龍江省臨時體育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給予答復。第十壹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人員、教師、指導員、教練、救護人員和從事信息咨詢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體育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或者專業考核,取得《體育經營活動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取得中級以上體育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相應項目體育經營活動的教練員,可持本人有效證件直接向當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申請體育經營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第十二條中國體育彩票的發行由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的規定組織實施,所得公益金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第十三條廣告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專業審查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四條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名稱、標誌、吉祥物應當經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申辦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較大、可能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體育經營活動,必須經申請人所在縣(市)或區體育主管部門批準,然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六條經營者舉辦體育競賽或者表演,應當制定安全措施並提前20日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接受其安全管理。第十七條從事體育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人員,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專業考核,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手續前對經紀人進行基礎知識培訓。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八條體育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欺騙體育消費者。第十九條體育活動的時間、地點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提前15日向當地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體育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向體育主管部門報告,並交回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