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通知》(湘〔2005〕1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2006〕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凡具有農村常住戶口,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市農村居民和家庭,均可申請享受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縣(市、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和農村居民貧困程度確定覆蓋範圍。?
第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具有當地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重點保障缺乏勞動能力、難以通過生產幫扶脫貧的常年困難家庭。
第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分類投保和補救救助。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初期,應堅持低標準起步、窄範圍救助、逐步擴大的原則。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應適時提高保障標準,適度擴大保障範圍,逐步實現應保盡保。?
第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政府領導、民政管理、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民政部門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審批保障對象、發放保障資金和規範管理日常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及時足額撥付、監督檢查。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保障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落實對相關保障對象的優惠扶持政策。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送溫暖扶貧捐贈活動。?
第六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保障當地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為基礎,原則上不低於國家公布的絕對貧困線(2007年人均693元)。具體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已經享受農村五保供養的農村貧困人口,不再重復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
農業、水產養殖、手工業和其他生產性收入;?
(二)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收入;?
(三)社會服務業務和農民工勞務收入;?
(四)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遷或者其他原因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扣除房屋重建、簡單裝修費用等相關費用後的收入;?
(六)未與* *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除外;?
(七)繼承或財產所得;?
(八)自給自足的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格折算);?
(九)購買彩票、銷售彩票及其他有獎銷售收入;?
(十)租金收入;?
(十壹)其他應計算的收入。?
在外務工的農村居民工資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戶籍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家庭收入的計算應扣除家庭當年的非生活必需支出,包括家庭成員當年因病住院費用、家庭成員當年大額學雜費。?
第八條下列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傷殘撫恤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二)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貧困家庭子女的助學金、獎學金、獎金和補貼;?
(三)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生活救助、撫慰金。?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壹)三年內購買、建造或者裝修住房(必要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建造和簡單裝修住房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並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或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四)家庭擁有手機、摩托車、空調、貴重飾品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堅持在戶籍所在地申報的原則。家庭中有子女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考上大專院校、戶口遷入學校就讀的,仍按與其共同生活並在其戶口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計算。?
第十壹條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當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由當地村民小組出具);?
(三)合法的贍養(扶養、撫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經當地村民小組證明)或贍養(扶養、撫養)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四)有殘疾人家庭成員的,應提供殘疾人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醫院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收據;?
(六)土地、山林、池塘、廠礦的承包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7)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遞補標準,指導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張榜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對象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公告,同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對象進行審核。村民委員會向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核實審批結果進行第三次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為農村居民,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之日的次月起按季發放。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銀行或農村信用社以戶為單位發放個人賬戶存折,農村低保對象憑存折直接到當地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所領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個人隨時申報制度,村民委員會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完成審批手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實行民主評議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小組,設立固定的公示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對停止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及時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主動告知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各級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分級負責、多方籌資的原則,納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贈和資助,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專賬管理。?縣(市、區)應及時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逐年提高標準。市財政按照全市農業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對縣(市、區)的補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逐年下達到縣(市、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配和管理參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貪汙、挪用、扣壓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