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安全檢查。推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物防技防。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益屬性,以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建設營房並配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及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機制,保障人員、裝備、資金和滅火劑,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的施工機械和特種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法律依據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消防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完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消防責任落實。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安全檢查。推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滅火和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物防技防。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公益屬性,以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建設營房並配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及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機制,保障人員、裝備、資金和滅火劑,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的施工機械和特種設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根據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適時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和修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證消防事業發展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