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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分析

1.年過七旬的張壹紙訴狀將自己的四個需要撫養的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判令兩個兒子兩個女兒各自承擔撫養費。經查:張某生育二女壹子(長子)。小女兒3歲時,被張和前妻送給鄰居王夫婦收養。小兒子是張與李再婚時李帶的孩子(當時3歲),與母親李、張共同生活。

庭審中,大兒子拿出了5年前與張某達成的協議:放棄繼承張某的房子,同時不承擔贍養張某的義務。所以大兒子表示不願意贍養父親。小兒子認為自己是繼子,與張沒有血緣關系。況且他的生母早已過世,他沒有義務贍養繼父。大女兒認為自己嫁到了外地村,沒有義務贍養父親。小女兒認為自己沒有義務贍養生父張。

問:關於四個孩子的辯護,如果妳是本案的法官,妳怎麽判?理由和依據是什麽?

原告孫謀,男,55歲,住臺灣省高雄市。現居廣東佛山。

被告金,女,31歲,廣東省佛山市個體戶,現住佛山市某小區。

原告孫於5438+0998+10月從臺灣省回廣東探親,於65438+5月在佛山經人介紹認識被告金某,雙方於31年3月登記結婚(雙方均已再婚)。結婚登記當天,原告從銀行取出自己的65,438美元+0.65,438+0,000元給了被告,說要給自己的新婚住所買套房子。不久,金某在富達花園買了壹套兩居室的房子,房子價值98098元。1998年9月,頒發的產權證登記在孫名下。此外,原告送給被告壹條金項鏈、壹對金耳環和三枚金戒指。婚後雙方還共同購買了壹臺25寸彩電和壹個組合櫃。婚後夫妻關系還是不錯的。在孫生病期間,金陪孫到醫院看病並照顧孫。同年5月底,孫回到臺灣省。10月中旬,孫從臺灣來到佛山。在幾年的共同生活中,孫發現金某經常因公事早出晚歸,對自己很冷淡。後來他發現金某另有新歡,並多次與第三者通奸。2001年5月,金某與第三者通奸,導致懷孕,到醫院做人工流產。孫某得知,於2001年6月向佛山某區法院起訴離婚,私自更換防盜門。不準他回家,要求金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並主張將兩居室商品房及所有黃金首飾判給自己。

被告金某不同意離婚,認為原告沒有理由起訴離婚。在原告生病期間,他已經盡到了作為妻子的責任。而且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我主張“富達花園”商品房壹套是孫送給我的結婚紀念品,應該屬於我;黃金首飾是孫婚前送給我的禮物,也應該是屬於我的。同時,我認為是因為孫勸自己婚後辭去國家機關工作,使自己沒有住房,沒有固定收入來源,要求孫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經法院查明,孫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確實出資1.1.00美元購買了壹套商品房,購房目的為婚後共同生活。1998年6月,孫勸金某辭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辭職去商場租櫃臺做服裝生意。1999 65438+2月,商場收回租用的鋪面時,金某失去了生活來源,住房困難,目前住在哥哥家。有證據表明金確實犯了通奸罪。金首飾是孫婚前送給金的。

問:

1.法院是否應受理孫的離婚訴訟請求?

2.如果法院立案,是否應該允許雙方離婚?

3.兩居室商品房應該屬於什麽樣的物業?如果妳是法官,妳會怎麽評判房子?

4、黃金首飾應該判給哪壹方?

5.被告是否應該對原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6.原告是否應該支付被告的生活費?

3.王天寧(男)和孔(女)婚後育有五個子女。1998房改的時候,他們花10000買了H市G區的兩居室。2001 1孔小菊死了。王的長子不幸病重,於2001年4月去世。2001年5月,王天寧和蔣莎相識,並於同年6月結婚。住在H市G區王天寧的房子裏。

孩子們對父親王天寧的再婚非常不滿。2001年底,的二兒子、二女兒以無父無人照顧為由,將王的12歲的兒子送與爺爺同住。2002年春節,孩子和父親王天寧的矛盾激化。孩子們威脅要繼承母親的財產,雙方有時會吵架。2002年5月,已經身患癌癥的將王的兒子送到爺爺奶奶處,在未告知子女和的情況下,將H市G區的房子(654.38+0.2萬元)賣掉,在J區另買了壹套房子(654.38+0.2萬元)。2002年8月,四個孩子找到了父親和繼母的新住處。2002年9月,孩子們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繼承他們母親的遺產。

試行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1,子女提出母親的遺產是房產,繼承意味著她可以進來住。妳認為上述說法正確嗎?

2.母親去世後子女可以立即主張繼承嗎?遺產分割有時間限制嗎?

3.現在原來的房子已經賣了,母親的遺產怎麽確定?

4.雙方均認可王天寧除j區房產外無其他財產的事實,子女如何獲得遺產?

第四,韓沒有孩子,但他有壹個非常豐富的家族企業。1982韓養子名叫。1993年2月,韓棟去外地謀生,並結婚了。他不想回老家,也不想和韓住在壹起。因此,當韓生病時,他多次寫信給看望他的父親,但沒有回信。韓覺得這個幹兒子很難依靠。與其指望他贍養老人,不如和鄰居簽訂遺產贍養協議。1994年3月,在村委會相關領導的見證下,韓與村民簽訂了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負責韓的出生,撫養和死亡,在他死後,他的所有財產都屬於。1995年7月,韓病危,覺得自己當時所有的財產都屬於。突然,他想起了曾經的知心朋友牛傳山,他生活貧困,急需幫助。臨死前,不妨給他留些財產。韓自擬遺囑,將全部財產的壹半給牛傳山。同年8月1日,韓去世,按照約定為韓辦理喪事。半個月後,牛傳山帶著遺囑找到李大勇,要求留下遺產。這時,韓棟也沖過來要求繼承遺產。

問: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5.1995期間,王懷安和鄰村的陳麗達達成書面收養協議,將他們的兒子王小明(4歲)交給陳麗達收養。王小明被收養後,她改名為陳曉明。她受到養父母的喜愛,並與親生父母保持聯系。2003年,陳曉明因逃學被養父母責罵。他不服氣,和養父母吵了起來。陳麗達扇了他壹記耳光,陳曉明怒氣沖沖地回到了親生父母的家。陳麗達幾次去王家找陳曉明,請他回家。陳曉明拒絕回家,並提出與養父母斷絕關系。兩個月後,王懷安夫婦提出解除收養關系,遭到陳麗達夫婦的反對。經鄰居調解,陳麗達夫婦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要求王懷安夫婦賠償他們8年間支付的托兒費用,共計15000元。王懷安夫婦認為,終止收養是因為陳家虐待了,所以他們不能向他們支付贍養費。雙方都受不了對方,於是對簿公堂。

問: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王懷安夫婦應該賠償陳麗達夫婦照看孩子的費用嗎?(回答問題時請簡要說明)

6.胡瑋煒和劉穎在1997結婚,他們生了壹個兒子,現在6歲。胡瑋煒夫妻性格愛好差距很大。另外,胡偉在外面做生意,很少照顧家人。雙方經常發生沖突。胡瑋煒在外面搞了個“小三”,給劉英施壓,讓她同意離婚。劉英堅決不同意離婚。5438年6月+2004年10月,胡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英離婚。壹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劉英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庭審中,劉英要求胡瑋煒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兒子由劉英直接撫養,胡偉可以定期探望兒子。為了報復胡瑋煒,劉英拒絕胡瑋煒探望兒子,並幾次將兒子搬到朋友家,避免胡瑋煒探望。胡偉很生氣。離婚後,劉英發現胡瑋煒在離婚前將部分夫妻共同積蓄轉移到“小三”名下,劉英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1)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法院應如何處理劉英要求胡瑋煒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問題?(2)劉英拒絕執行胡偉探望兒子的決定。胡瑋煒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嗎?應該如何執行?(3)劉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七、寧劍和李菲是堂兄弟,他們從小關系密切。長大後更是意氣相投。盡管父母強烈反對,他們還是堅持要結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學畢業後,去了南方某個地方工作,20010年6月,李菲也去了。他們向婚姻登記處隱瞞了真實的親屬關系。領了結婚證。2002年春節,夫妻倆向親朋好友宣布已經登記結婚。雙方家長都認為後果嚴重,非常著急,於是找律師咨詢。律師告訴他們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婚姻。此外,宋健和李菲結婚後,他們存了2萬元。

根據本案事實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律師的說法是否正確?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系嗎?

(2)2萬元押金怎麽分?

八。瀟雅(女)的母親於2001年2月因病去世,留下遺產20萬元。瀟雅的遺產並沒有因為與其他繼承人的分歧而被分割。瀟雅和趙薇於2002年8月登記結婚。趙薇在結婚登記前買了壹臺背投電視,供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瀟雅得到了她母親的那份8萬元遺產。

2003年8月,瀟雅生下壹個女兒,趙薇對此非常不滿。夫妻關系開始緊張,經常吵架。同年5438年6月+10月,趙薇與本單位女同事李華同居,夫妻關系進壹步惡化,難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瀟雅向法院起訴離婚。趙薇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有爭議。

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以下問題並簡要說明理由:

(1)法院是否應該判決他們離婚?

(2)如果雙方離婚,女兒應該在哪裏撫養?

(3)瀟雅的8萬元遺產應該如何分割?

(4)背投電視如何劃分?

9.崔和劉蓮是個體工商戶,經常外出經商。1993年3月,崔夫婦到廣州進貨,壹去不返。無奈之下,崔的父母於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崔、劉蓮死亡。1998年8月法院宣布兩人死亡。崔和劉蓮的兒子(7歲)與祖父母生活在壹起。2000年,崔靜的祖父母年紀太大,無法撫養崔靜,他們決定收養崔靜。2000年底,崔靜的爺爺奶奶與王玉山簽訂了收養協議,並辦理了收養登記。2001年初,崔夫婦突然出現,隨後崔以收養人無資格、不符合收養條件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萬玉山與的收養關系無效。

根據案例回答以下問題,並說明理由:

(1)崔靜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嗎?

(2)崔景祖父母是否符合將孩子交由他人收養的條件。

(3)收養關系是否有效。

(4)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

X.李樹剛以捕魚為生,有壹棟兩層小樓,12房間。他的女兒李玲結婚多年,來往頻繁。長子李全喜用自己做生意的收入蓋了四套房子,成了家;李全喜前妻早逝,留下兒子李珊;繼妻子任平之後,又生下李林。李珊是壹名復員軍人。為了組建壹個小家庭,他還用復員費買了兩套新房。他的妻子何慧和女兒李傑。李樹剛的二兒子李全興已經去世,妻子王帶著兒子改嫁。李樹剛的壹個朋友宋健曾經幫助過李樹剛。李樹剛想給宋健壹筆錢,但他沒有接受。李樹剛寫下字據,死後把自己家的兩間房給了宋堅的兒子宋明。今年年初,李樹剛、李全喜和李珊出海捕魚,他們的船在壹場臺風中被毀,有人遇難,但他們的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葬禮結束後,死者親屬因房產分割發生爭執。李玲認為哥哥已死,自己是李樹剛的獨生子,要求繼承李樹剛的12房屋;任平認為李玲是有夫之婦,不能回娘家。她是李樹剛的喪偶媳婦,所以房子應該由她和李琳繼承。此外,她還認為,李珊也是她的兒子,她也有權繼承李珊的房產。何輝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她和李潔都要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遺產。宋和明在得知這筆遺產後的三個月裏壹直沒有表明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了分割遺產的要求。

問:(1)請指出本案被繼承人及繼承情況,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順序及認定原因。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琳、何慧、李潔、李明星、宋行能否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Xi。被繼承人劉輝亮於1996年5月死亡。他有三個兒子和壹個女兒,大兒子劉伯孝,二兒子劉忠祥,三兒子劉書虎和小女兒劉進安。劉伯孝因父親去世後悲痛欲絕,於同年6月病逝。他有妻子夏桂蘭,兒子劉銘傳和劉。劉忠祥與前妻育有壹子,與趙育有壹子;劉叔虎有妻為良君;死於1994年8月,與丈夫馬、女兒馬玉華同死。

劉輝亮於1993 10年6月立下書面遺囑,寫明劉書虎始終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洋對自己很有感情,他可以得到1遺產房屋和1000元現金。劉進安生活困難,用3萬元現金可以得到3套遺產房;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在困難時期也壹直很照顧自己。現在他家境不好,能拿到3萬的遺產。

另查明,劉輝亮生前有房產17套,現金110000元。趙玉山死於1996年初,其妻張桂華,子趙大海。當劉輝亮得知趙玉山的死訊後,他多次告訴身邊的人,趙家人對我很好,遺囑中指定的財產都給了趙玉山的妻子和孩子。

問:1。本案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誰?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當事人應該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原因。

12.和趙於1968年結婚,育有壹子劉裕和壹女劉。1980五月因與趙發生糾紛離家出走,壹直沒有消息。1988趙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於8月1988宣告死亡。趙和他的孩子繼承了的遺誌。趙於1989再婚。劉玉和在2007年7月結婚後有了壹個兒子劉明江,1987。劉玉和死於壹場車禍。1996 12趙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通知於1996 11因心臟病在本市死亡。經查,劉進安自1980離家後壹直為人打工,生活十分困難。1989創業成功,積累財產200萬。在出差期間,劉進安認識了胡柔,並於元旦舉行了婚禮(1991)。1992年4月,他們有了壹個女兒,劉冬冬。在1995中,劉進安親筆寫了壹份遺囑,表示其財產在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等四人平分。

問:1。如何確定劉進安的死亡時間?為什麽?

2.趙等人在死後繼承其遺產是否有效?為什麽?

3.假設劉進安在1995(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遺囑在內容和形式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麽?

4.劉進安1995立下的遺囑應該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