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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怎樣判刑

非法經營的判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壹、如何才能準確認定非法經營

1 、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壹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壹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於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於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2 、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常見情形

(壹)非法買賣外匯

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如果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適用第225條第3款)。

(二)經營非法出版物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構成其他較重犯罪的除外),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

違法國家規定,采用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外的傳銷行為

實施《刑法》第224條之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生產經營“瘦肉精”

1、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六)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哄擡物價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七)擅自經營互聯網等業務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八)擅自發行、銷售彩票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