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掛信訪接待室牌子)。
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督查、政務公開、安全、穩定和應急管理工作;受理、協調和督辦來信來訪;組織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政策、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組織和協調本局的調查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組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民政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⑶規劃和財務科。
制定民政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和管理本級民政資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監督下屬單位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4)特護科。
負責全市的擁軍優屬、優撫和撫恤,以及因公傷亡人員的表揚;指導和監督國家、省、市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負責表揚革命烈士;聲明我赴臺灣被俘人員回大陸定居;申報退役士兵、國家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殘疾等級;申報市級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指導優撫機構建設。
(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轉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接收、審核、移交全市異地安置的轉業士官、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檔案,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下達安置計劃,指導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需供應站和軍交接收站的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和服務;負責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退休費和護理費的審批;指導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訓。
(六)救災部門(社會救濟部門牌子)。
擬定全市救災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承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擔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的管理、發放和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災民緊急轉移安置、農村災民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擔市級生活救助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制定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省、市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縣市區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落實情況;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關政策。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牌子)。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制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保護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組織和指導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工作;制定社會福利企業支持和推動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八)社會事務處(掛市地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推進婚俗、殯葬改革;負責國家和省有關婚姻、收養、殯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市涉外、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承辦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收養登記;負責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指導管理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機構;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申報工作;承擔全市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調解縣際邊界爭端;承擔毗鄰城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調解邊界糾紛;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地名規劃和信息化建設,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審核和上報本市行政區劃、界線和標準地名;承擔市地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