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資產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體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四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五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履行相關政府采購規定。
第四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壹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現金及各種存款的有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體育事業單位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加強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存貨是指體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壹)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出入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二)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存貨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存貨總賬進行核對,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三)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消耗性存貨儲備定額和主要存貨消耗定額。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壹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壹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體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壹條 體育事業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壹)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調入、捐贈、贊助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財務部門參與驗收,專業儀器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構築物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後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賬並交付使用。
(三)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壹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五十二條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實物包括固定資產和消耗性物品兩類。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贊助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體育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贊助的服裝、器材、食品、飲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實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資臺賬,嚴格出入庫管理。
第五十三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的管理。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體育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體育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壹)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二)體育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體育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四)體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所辦企業的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管理職責,對企業經營者任免、重大決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體育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體育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七條 體育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