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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署的協議沒有經過公證。這些有效嗎?

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依法簽訂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比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更有效。

擴展數據:

壹、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協議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公證。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經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簽字蓋章的,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但如果合同是雙方協商後才生效,需要公證的,按雙方約定辦理。

只要雙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意思表示明確真實,本協議有效。只是說明公證增加了協議的效力,公證後的協議效力高於未公證的協議。

二。(無效合同的判決)

1,顯示公平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者明顯排除對方主體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訴訟地位事實上的偏差和不對等,意味著明顯的失義即失公平,必須確認無效。

2.以各種方式和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責條款無效。

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在未提醒對方註意和詳細說明的情況下無效。

格式條款提供者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設置了壹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並且在簽訂合同時既沒有提醒對方,也沒有向對方作出任何說明,導致對方要麽對簽訂合同不知情,要麽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應當特別提醒合同中約定的關於免除自己責任的相關條款,並對該條款的原意作出詳細說明,經對方認可後方可生效。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無效。

對於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而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壹方當事人免除對另壹方當事人的人身損害責任,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合法地破壞另壹方當事人的生活,這與保護公民人身權的憲法原則相違背,而這種免責條款也與另壹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所以必須禁止。

從具體考慮各國法律對於人身傷害的制裁。也不能先協議免除人身傷害責任。侵犯人身權不僅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民事領域,這種制裁不是基於個人懲罰原則,而是基於強制分割和實際支付賠償金的方法。如果預先免除人身損害責任,被侵權人將得不到應得的賠償,加害人將受到懲罰,法律將失去適用效力。

人身傷害不能免責,應該是絕對的,也無所謂。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經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除。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受害人放棄未來對責任方的任何賠償請求權。這種免責條款在雇傭合同中最為常見。

(2)責任限制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人身損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壹定數額的有限賠償。此類條款在現行醫療合同中普遍使用。

(三)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未來受害人必須在壹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賠償請求權。這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是通過限制索賠期限來限制當事人的索賠權,以逃避法律的規制。

(4)建立固定的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時,責任方采取固定金額作為賠償,不足部分以固定方式免除或賠償,而不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際賠償。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提前免除。該條款通過過錯程度來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

從過錯程度來看,是否允許預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與國家對違法行為的負面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觸及社會壹般道德範疇,是否屬於違法範疇,都應予以負面評價,屬於國家和社會所壓制的範疇。

當然,壹般過失造成的損害也要進行負面評價,但由於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利益的損害不大,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調。

三、公證處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各種融資合同,包括各種信貸合同、貸款合同、委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和其他貸款合同,票據融資合同如票據承兌協議、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信用證開立合同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同和各種分期付款合同)。

無財產擔保的借款合同和租賃合同;賒購商品的債權工具;各種欠條、欠條;債務重組合同、還款(物)協議及還款承諾;各種擔保合同和保函;關於支付贍養費、撫養費、兒童保育費、學費和賠償(補償)的協議。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包括:代理認證、登記;遺產目錄、財產目錄、樣本存儲等。

四、十類事項應當公證:

1.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兼並、轉讓和股權變動合同;

2.以國有資產擔保的合同;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及合同簽訂情況;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采購項目的招標活動和合同簽訂情況;

5、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6.依法強制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證據保全;

7、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及證據保全;

8.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

9.依法向公眾發行的彩票和獎券;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證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