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壹般在十天以內。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