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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體育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第三條 中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四條 中心財務部門應當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參與本單位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做好各項財務收支預測。計劃。控制、核實、分析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條 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在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第六條 中心的公益金、獎金和發行成本費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第七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是指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的資金。公益金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低於30%。公益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心在體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公益金的收繳事宜,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繳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九條 公益金的主要來源:

(壹)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下級按規定比例上繳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開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第十條 體育彩票銷售實現後,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結算公益金。公益金實行按比例分級留存使用的原則。為落實全民健身和奧運爭光計劃,國家體育總局按各地體育彩票實際銷售數額收取壹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級留存,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第十壹條 獎金是向取得中獎資格的體育彩票購買者支付的獎勵金。

獎金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低於50%。即開型體育彩票銷售現場須公布中獎辦法,包括獎級劃分、獎金數額等內容,明確體育彩票返獎金額不低於50%。電腦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可在獎金範圍內按規定比例提取風險金。

風險金是指從電腦彩票每個獎期銷售額中提取2%(在50%獎金範圍內),用來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的資金,當風險金累計達到200萬元時,超出部分存入調節基金。

調節基金是指用來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用於設立特別獎項的資金。調節基金來源於:

1.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余額;

2.逾期未兌付的獎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風險金累計達到200萬元後超出的部分。

風險金和調節基金提取後,要確保用於返獎,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 逾期未兌付的獎金不再予以兌付,視為自動棄獎,不得計入當期獎金支出。即開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經確認後納入公益金管理;電腦銷售傳統型體育彩票的棄獎收入,按有關規定納入調節基金管理,繼續用於返獎。第十三條 發行成本費是指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用於體育彩票印制、運輸。發行銷售、管理機構的公用開支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等項目的支出。發行成本費在體育彩票資金總額中的比例不得高於20%,其中國家體育總局提取壹定比例的印制發行費,用於體育彩票的印制、運輸和發行費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級提留使用。第十四條 中心的發行費收入經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核準按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不得直接計人事業收入。中心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可直接計入事業收入。第十五條 中心可從取得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中按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確定)提取修購基金,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0%,用於中心固定資產(如電腦彩票設備)的購置、維修等支出。第十六條 庫存彩票是指中心在發行過程中儲備的彩票。中心應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合理的庫存彩票儲備定額,有計劃地訂購彩票,防止庫存積壓。庫存彩票必須建立健全出入庫制度,彩票的調入與發出,應按數量進行備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