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後,根據申請是否屬於發證機關法定職權範圍、表格填寫是否正確、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決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出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含受理號),並交回負責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或名稱核準登記通知書原件。
不予受理的,出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退回申請材料,說明理由。
3.對所有受理的申請,發證機關必須到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並根據實地核查情況和有關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經審批不辦理的,出具《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知書》,說明理由。
4.申請獲得批準的,代理機構應當電話或者上門通知申請人,並在作出頒發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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