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同參與的原則,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形成***建***治***享的長效機制。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政策措施,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
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 工會、***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第二章 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第九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裏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擁軍優屬等活動,營造愛護紅色文化遺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傳承紅色基因的社會氛圍,弘揚“堅貞忠誠、犧牲奉獻、壹心為民、永跟黨走”的大別山精神。第十壹條 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壹)依法建立誌願服務隊伍,積極組織、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二)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關愛困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開展助學、賑災、扶貧濟困、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采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第十二條 維護公***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壹)遵守公***禮儀,著裝整潔,言行舉止得體;
(二)在公***場所不大聲喧嘩,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音量和其他聲響;
(三)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尊重演職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其他觀眾,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六)開展露天演出、商業促銷、廣場舞、健步走等活動,應當選擇合適時間、地點,控制音量,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維護公***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要求。第十三條 維護公***衛生,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壹)愛護和合理使用公***衛生設施,維護公***場所幹凈、整潔;
(二)在公***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佩戴口罩;
(三)在公***場所參加活動,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五)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其他維護公***衛生的文明行為要求。第十四條 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自然環境、文物古跡和旅遊設施,服從管理,遵守旅遊安全警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