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民政廳設12個內設機構: 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民政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政策咨詢、民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省民政工作先進縣(市、區)和全優鄉鎮(街道)評選的表彰工作;組織協調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
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基金會、省屬社會團體、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承辦基金會、跨市(地)社團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省屬社會團體和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承擔民間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 擬訂優撫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等級審批並承擔傷亡撫恤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含蘇軍)建設及管理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安置處。
擬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培訓和中介工作;指導軍供業務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處(黑龍江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減災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壹發布;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承擔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牽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承擔省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區劃地名處。
負責審核和報批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協調處理省、市(地)、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地名管理工作;審核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外資、港、澳、臺及省屬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負責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指導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監督社會福利企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事務處(涉外婚姻登記管理處、涉外收養登記管理處)。
負責涉外、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工作;負責建立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推進婚姻和殯葬習俗改革。
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財務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負責廳機關及財務直屬單位的預決算工作、國有資產和基建項目的管理工作、審計工作;指導民政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組織實施民政計劃和統計工作。
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組織全省民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