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最後怎麽處理的?
壹、非法集資最後怎麽處理的? 非法集資的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非法所得進行沒收, 清算 並退還受害人群。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具有以下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 債務 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 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處理程序非常復雜,因為涉及到集資款的追回和清算和後期的補退款問題,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壹定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相關事件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以違法的手段追回非法集資款,本身就不具備合法性,應當是嚴格禁止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認定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