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稅的優惠類別包括:免稅項目、減稅項目二大類別。
壹. 免稅項目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給予免稅。
2.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給予免稅。
3.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津貼、補貼給予免稅。這個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給予免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 保險賠款給予免稅。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給予免稅。
7.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給予免稅。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給予免稅。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給予免稅。
10. 對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性質的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1. 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超過規定的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12. 對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13.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4.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夥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該條例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15.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16.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給予免稅。
17.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給予免稅。
18. 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給予免稅。
19.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給予免稅。
20.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給予免稅。
21.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22. 對保險營銷員傭金中的展業成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傭金中的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23. 對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傭金中的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24.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壹年的股票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壹個月(含壹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稅;持股期限在壹個月以上至壹年(含壹年)的,暫減按50%征稅。
二、減稅項目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
2. 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擴展資料: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