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這裏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是以獲取金錢或者財物等利益為目的。要識別賭博的條件,首先要識別什麽是賭博。這裏定義的賭博,是指以獲取金錢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為目的,以投入壹定數額的賭資為條件的輸贏活動。因此,認定是否為賭博,要劃清幾個界限:第壹,賭博多以謀取利益或好處為目的,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應從其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方面來認定。對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娛樂為目的的類遊戲活動,雖然以少量財物輸贏,但不能以賭博論處;第二,從涉案人員來看,是親友間的娛樂或者純粹的賭博活動。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才算賭博。至於方式,不僅可以理解為用以下賭註打牌、麻將,還包括計算機網絡、吃角子老虎機、吃角子老虎機、蘋果盤機或類似的具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機。不管用什麽方法,只要帶有賭博性質,都可以形成。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幫助吸引他人參與賭博。這裏的賭場包括房屋、院子、汽車等可以進行賭博活動的場所。實踐中,以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服務費的經營活動,以及家庭或親友之間的娛樂活動,都不應認定為賭博活動,為賭博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