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托責任學派的主要觀點及局限性
在受托責任學派看來,由於社會資源(主要是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資源的受托者就負有了對資源的委托者解釋、說明其活動及結果的義務。因此,會計的目標就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受托責任學派認為,為了有效地協調委托和受托的關系,客觀、公正地反映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首先,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應強調客觀性,在會計確認上只確認企業實際已發生的經濟事項;其次,在會計計量上,由於歷史成本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因此堅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以有效反映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再次,在會計報表方面,由於經營業績是委托者最關心的壹個方面,因此收益表的編制顯得尤為重要。
在目前經濟環境中,盡管受托責任普遍存在,在會計上反映,或比較側重這壹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反映也無可非議,但是,若將“認定和解除受托責任”作為會計理論研究的起點,至少有以下壹些不妥之處:(1)受托責任學派強調會計系統和會計制度的整體完整性,認為只有完善的會計系統和會計制度才能確保會計實務的正確性,但會計系統和會計制度內容復雜,保證兩者的完善性這壹提法比較抽象,壹旦實務中出現問題,則難以確定問題的根源,造成眾說紛紜、難以統壹的局面。(2)在會計處理上,由於受托責任學派強調客觀性勝於相關性,因此要求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雖然歷史成本模式有其自身的優勢,但會計作為壹門服務性的學科,應隨時註意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忽視市場的變化,只能使會計這門學科墨守陳規,弱化其服務功能。(3)在會計信息方面,受托責任學派很少會顧及到資源委托者以外的信息需求,按照這壹思想,會計人員往往難以體會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容易逐漸喪失完善會計信息的積極性,也難以進壹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決策有用學派的主要觀點及局限性
1964年—1966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了《基本會計理論報告》,初步提出了將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會計信息的用途、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和經濟決策聯系起來的會計目標思想。在報告中,會計的第壹項具體目標被描述成:為了“作出關於利用有限資源的決策,包括確定重要的決策領域以及確定目的和目標”而提供有關的信息。
197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對財務報表的目標則作出了進壹步的闡述:(1)財務報告應提供對現在和可能的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其他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資、信貸及類似決策有用的信息;(2)財務報告應提供有助於現在和可能的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其他使用者評估來自銷售、償付到期證券或借款等的實得收入的金額、時間分布和不確定的信息;(3)財務報告應能提供關於企業的經濟資源、對這些經濟資源的要求權(企業把資源轉移給其他主體的責任及業主權益)、以及使資源和對這些資源要求權發生變動的交易、事項和情況影響的信息。
概括來說,在決策有用學派看來,會計的目標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於其決策的會計信息,它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決策有用學派認為會認人員在會計上不僅應確認實際已發生的經濟事項,還要確認那些雖然尚未發生僅對企業已有影響的經濟事項,以滿足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從會計計量方面來看,決策有用學派認為會計報表應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動態變化,在會計計量上主張以歷史成本為主,並鼓勵在物價變動情況下多種計量屬性的並行;在會計報表方面,決策有用學派認為會計報表應盡量全面提供對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由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多樣性,因此,在會計報表上強調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壹視同仁,不存在對某種會計報表的特殊偏好。
盡管在資本市場發達的情況下,決策有用理論可以使會計信息和信息使用者緊密相聯,並能促進會計理論研究更具有針對性和方向性及密切會計理論和實踐的聯系。但考察我國當前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我們不難發現,由於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在企業資本籌集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企業的經營活動也並非完全以資本市場為導向,而眾多的潛在投資者也僅僅是通過會計信息來初步了解壹下上市公司而已,遠遠談不上決策。因此,我國如果按照決策有用的思路來構建會計目標必然會在以下兩方面給會計人員帶來迷茫: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到底如何確定?誰有恰當的權利要求企業提供信息?
三、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看,會計目標應被明確為“節約交易費用”
既然在我國的經濟環境中,受托責任學派和決策有用學派均有其局限性,那麽當前我們該如何構建適合我國經濟特點的會計目標呢?筆者認為,運用產權理論中的壹些觀點去研究我國的會計目標不失為壹條新的途徑。
從法學角度來講,產權可以被定義為“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權”。它是指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其內涵可分為資本權、占有權、收益權、處置權等。當然,這種法學上的解釋也明顯帶有經濟學的意義,英國學者Y.巴澤爾在其《產權的經濟分析》中就曾指出:“法律的權利會強化經濟權利,但前者並不必然是後者存在的充分條件。”根據上述對產權的解釋,我們可以推出,壹切對企業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主體。投資者對企業擁有所有權,債權人對企業擁有排他性的只能由自己行使的債權,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壹種強制性的單向債權)等,因而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另外資本市場上廣大的資金供應者也可看作企業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