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提交符合衛生要求的相關材料(材料要求見下文)。
2.登記:按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條件,對受理範圍內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 * *場所,應當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進行,建設項目應當先行審批,並按照審批的內容進行建設。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申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再申請《公共* * *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資料不全的,出具《行政許可補充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的要求,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查,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並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任何證照,都需要先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在這裏,基層財稅給妳壹個清單,供參考。
(壹)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的示意圖、平面圖和平面布置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使用中央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中央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請註意:在辦理衛生許可證的過程中,衛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