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擴展資料:
滿足稅收征管信息需求與有助於銀行提供信貸相結合:以稅務部門和銀行作為小企業外部財務報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於這兩者的信息需求確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消除了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大部分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合理分工與有序銜接相結合:對於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壹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規定了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滿足的條件和基本銜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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