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批。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拒絕;缺少所需證件的,可以要求其限期補齊;如果預計不會支付,申請將被拒絕。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申請上市。
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證券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推薦信;
7.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批準,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壹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上市。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報告;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函;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壹)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債券期限在壹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司申請上市債券時仍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壹)上市報告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籌集公司債券的措施
(六)企業債券的實際發行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還應當提交保薦機構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相關文件,並將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壹)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
(三)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壹條
證券交易所發現公司有前條第(壹)項、第(四)項所列情形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未在限期內消除的,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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