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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產假

C.產假期間,所有會計必須將其所有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會計工作準則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將其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