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薦代表人實際上是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角色。相當於擬上市企業的代表,代其向證監會推薦擬上市企業作為擔保。壹般公司提出上市需求後,會先選定有保薦資格的券商,然後券商會派保薦代表人為公司上市做盡職調查,包括工商註冊、財務報告等調查。然後審計會計師和律師進來收集信息,出具相關審計報告,提出壹系列法律問題;然後由保薦代表人協助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並按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制作相關上市申請材料,闡述企業的歷史沿革、業務和技術、財務等相關信息。證監會壹般會給出審前反饋,需要進壹步改進的地方,保薦代表人會根據證監會的要求進行相對改進。
法律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3年以上保薦工作經歷;2.最近3年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項目協辦人;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測試且成績合格有效;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5.無大額到期未償還債務。6.中國市政協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