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失敗:是指企業由於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
(二)審計失敗:是指註冊會計師由於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例如,註冊會計師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員去執行審計任務,未能發現應當發現的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
(三)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註意: 第壹,經營失敗不等於審計失敗,但在經營失敗的同時,很可能會追究註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審計失敗;
第二,審計失敗是註冊會計師沒有執行好審計準則造成的,只要存在審計失敗,就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過失,有過失就有責任,因此,在發生審計失敗的情況下,很可能審計風險就變為實際的損失,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由於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註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註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特別是,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精心策劃和掩蓋舞弊行為,註冊會計師盡管完全按照審計準則執業,有時還是不能發現某些重大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