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公正
2、依法評標
3、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評標:只要招標文件未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前後矛盾的規定,就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紀要、答疑紀要進行評審。
4、合理、科學、擇優
5、對未提供證明資料的評審原則:凡投標人未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資質證書、業績證明、職業資格或證書等),若屬於招標文件強制性要求的,評委均不予確認,應否決其投標;若屬於分值評審法或價分比法的評審因素,則不計分,投標人不得進行補正。
6、做有利於投標人的評審:若招標文件表述不夠明確,應做出對投標人有利的評審,但這種評審結論不應導致對招標人的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的損害。
7、反不正當競爭:評審中應嚴防串標、掛靠圍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若無法當場確認,那麽事後可向監管部門報告。
8、記名表決:壹旦評審出現分歧,則應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表決時必須署名,但應保密,即不應讓投標人知道誰投贊成票、誰投反對票。
9、保密原則:評委必須對投標文件的內容、評審的討論細節進行保密。
擴展資料
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的每壹投標不同方面的相對權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標即為最佳的投標,可作為中選投標。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工作,對招標人負責,從投標競爭者中評選出最符合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的投標者,最大限度地實現招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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