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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告訴我轉註冊會計師是什麽流程嗎?

註冊會計師轉任條例

第壹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的流動,保證註冊會計師的正常合理流動,維護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和深圳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註冊會計師的移交工作。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註冊會計師在同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含分所、分所)之間調動時,其註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將其註冊會計師關系轉移到分所。特殊情況不能將註冊會計師關系轉移到分支機構的,應當報分支機構所在地中註協備案。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轉崗:

(壹)清算時負責清算的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代表。

(二)因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的執業行為,在檢查或調查結論發出前。

(3)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另壹家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股權轉讓(退股)手續。

(四)暫停執業處罰期間。

(五)當地中註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轉崗時,應當按照與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和業務交接事宜,並認真填寫《註冊會計師轉崗申請表》(附表1,以下簡稱《轉崗申請表》)。

註冊會計師為轉所股東(合夥人)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退股)手續。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先將轉崗申請表送交轉崗辦公室。同意調動的,由總會計師或其授權的事務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總會計師)在調動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調動辦公室公章。轉讓方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總會計師授權事務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讓意見的,授權文件應當報當地中註協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註冊會計師轉任和股權轉讓(退股)手續的,註冊會計師可以向當地中註協提出書面申訴。當地中註協接到註冊會計師投訴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

自當地中註協調解之日起1個月後註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協議的,當地中註協可直接為註冊會計師辦理轉出手續,但第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註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爭議,由有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向批準轉出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入事務所)發送轉出申請表;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調入學會申請表》暫時存放在調入地,待新學會成立或者確認調入後,再將《調入學會申請表》寄送給學會。

批準調動的,總會計師應在調動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調動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註冊會計師的調動或者調任,可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由分所負責人在調動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的中註協備案。

第八條轉出後65,438+05個工作日內,註冊會計師持轉出申請表和轉出地、轉出地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簽字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到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轉出手續。

註冊會計師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的,應當在同意轉移後15個工作日內到轉移地ICPA辦理轉移手續;轉出註冊會計師審批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轉入註冊會計師辦理轉入手續。

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合並、分立後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轉入事務所手續。被吸收合並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合並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會計師的移交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所簽署的意見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轉所重新確認。

第九條地方中註協應當對轉校申請人提交的轉校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核。未按要求填寫轉院申請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當地中註協可以要求註冊會計師提供轉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轉申請表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當地中註協應當在轉申請表和註冊會計師證書上加蓋印章,並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因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需要分批辦理註冊會計師遷移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壹)會計師事務所向當地中註協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域調動的,應當先向調動地中註協申請,再向調動地中註協申請;

(2)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註冊會計師批量轉移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註冊會計師證書;

(3)當地中註協同意的,應當在註冊會計師匯總表和註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壹條會計師事務所跨省遷移的,應當自遷入地財政部門出具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壹辦理註冊會計師遷出和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壹)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ICPA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註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財政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註冊會計師證書;

(2)會計師事務所經ICPA同意後,將上述材料報送遷出地ICPA;

(三)當地ICPA應當在註冊會計師匯總表和註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轉出申請表》暫時轉入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協會保管:

(壹)擬成為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

(2)轉出手續已完成,無其他事務所同意轉入。

(3)當地中註協認為可以管理的其他情形。

當地中註協委托的註冊會計師之間的關系保持1年。超過1年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由當地中註協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註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為註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在2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註協提交書面報告,並上交註冊會計師證書。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註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轉讓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當地中註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轉入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於弄虛作假的,當地中註協應予以通報批評;符合註銷、註銷註冊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在申請調入地ICPA期間未離開調入地的,經調入地同意,可以執行業務並簽署報告。

註冊會計師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得轉入業務並簽署報告。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地方中註協在辦理註冊會計師遷移時,應當同時在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完成遷移操作。註冊會計師轉崗審批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當地中註協將註冊會計師轉崗情況錄入行業管理信息系統(cmis.cicpa.org.cn)。

第十七條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網站上公布註冊會計師轉崗信息。出現第六條第三款情形的,當地中註協應當在網站上公布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相關原因。

第十八條《轉學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暫行規定》(1995號)101號)、《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註冊會計師轉所有關問題的批復》(1998號)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