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毀損的會計分錄
存貨損失包含: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存貨盤虧損失、存貨被盜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的規定,存貨損失按以下方式進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1、存活損毀所造成的損失,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保管中發生的定額內的合理損耗: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毀損: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借:管理費用(或其他應收款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如果是由於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毀損,應當將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
存貨減值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是指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完工時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不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構成不同
①直接出售的存貨
可變現凈值=自身的售價-自身的銷售稅費
②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
可變現凈值=最終產品的售價-最終產品的銷售稅費-加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