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轉移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省內其他市的,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查驗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有人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入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轉崗後應當參加當年繼續教育。
被轉讓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證書的“註冊、變更和轉讓記錄”頁打印轉讓記錄。
省內調動
從省內其他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當自調入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之日起90日內,向調入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調動。申請轉入時,應持已辦理轉入手續、填寫準確的轉入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入。
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將登錄省級調劑平臺,及時將申請調入我市人員的電子信息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入手續時,應當核對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和相關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作出拒絕轉讓決定的,應當當場告知持有人;不能當場通知的,應在10工號(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
(壹)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號)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與省級調劑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三)90以上的自轉號碼。
(四)持證人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入地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移手續。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信息在省轉平臺、遼寧專網查詢系統、轉入記錄中不存在的,可以認定其持有的證書為假證,應當當場沒收其證書並出具相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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