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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二章,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是:

1.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當的確認和計量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來糾正。

2.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的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的信息來評估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如果評價結果表明持續經營能力存在嚴重懷疑,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持續經營能力存在嚴重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進措施。

3.如果壹個企業最近有盈利經營的歷史,並得到財政資源的支持,它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企業在當期或下壹會計期間正式決定或被迫清算或停業的,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4、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還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5.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不同性質或功能的項目,除不重要的項目外,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

6、企業應根據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來判斷重要性,判斷標準壹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7.財務報表中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與負債、收入與費用、利得與損失之間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8.本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提供以前可比會計期間所有列報項目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本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化的,至少應當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對可比期間的數據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性質和各項調整的金額。

9.企業至少應在財務報表顯著位置披露編制企業名稱、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人民幣金額單位。財務報表為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註明。

10.企業應當至少每年編制壹次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壹年的,應披露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壹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可比的事實。

11.要求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應增加按照其他會計準則單獨列報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