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資金被視為投資資金。會計準則規定可計入資本公積的貸方有四項: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資本溢價(股權溢價)、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資金劃轉、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等以外的其他來源或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主要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是由特定資產的估值變化形成的。處置某項特定資產時,也應處置其他資本公積。因此,其他資本公積不得用於直接增資(或轉增股本)。
捐贈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體系中沒有具體的會計準則來規範捐贈的會計處理,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八條對利得和損失的定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將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或減少,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因此,捐贈收入應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7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部分也明確了“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內容包括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