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產企業會計要素如下:
(1)資產及期分類.資產按歸屬對象分為擔保資產、抵消資產、受托資產、應追索資產、破產資產和其他資產。
(2)負債及期分類.負債按其對資產的要求權的不同分為擔保債務、抵消債務、受托債務、優先清償債務、破產債務和其他債務。
(3)清算凈資產。
(4)清算損益及其分類。它包括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費用。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在持續經營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明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為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但在破產清算會計中,其會計要素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會計界尚未取得壹致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破產清算會計要素應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清算收入、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六項內容構成。其理由是“清算是為了償債,而資產和權益是破產企業償債的最後手段”,因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三個要素應該保留。但由於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獲取最大利潤不再是清算期各項經濟活動的目標,收入、費用、利潤的核算已無必要,並且失去了核算基礎。此時,清算活動的根本目標是債權人受償比例最大化,
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損益應成為清算會計核算的重要對象。另壹種觀點,認為應以企業清算經濟業務的特點和清算會計目標為基礎確定清算會計要素,因此,確立清算會計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資產,清算企業所擁有的用來清償債務的全部資產;清算債務,清算企業所承擔的需以清算資產償付的債務;清算凈權益,清算企業投資者實際享有的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其取決於清算資產與清算債務之差額;清算損失,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因發生清算業務所導致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減少;清算利得,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清算凈權益之增加。
通讀全文,我們可以大概的了解到,在會計上,破產清算的對象主要就是破產企業的資金運動,而其會計要素就是這種資金運動體現在收入、成本、費用等具體項目下的具象化的表現。在關於破產清算對象的相關知識中,要牢牢把握這種對象的範圍和變化,依據特定的法律,作出正確的估算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