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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壞賬準備的財稅差異及所得稅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是針對“部分長期資產”的資產減值制定的準則,並不是全部長期資產,不適用於在其他具體準則中規範的減值。該準則規範的長期資產減值視同永久性減值,壹經提取不得轉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或資產離開企業時,再進行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計提後,可以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準則第六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引入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等概念。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財政部發布的《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附錄》規定,壹般企業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是: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範圍較舊準則有所擴大。

 舊準則體系計提8項資產減值準備形成的損失分別計入不同的損益類科目,比如計入“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投資收益”等。新準則體系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要求統壹記入新設置的“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計提時,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減值準備類科目。資產價值回升時,借記有關減值準備類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規定: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了減值的,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壞賬,壹般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時,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在當期直接扣除。

 由於財稅處理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就存在“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應采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例某企業2007年應收款項余額200萬元,當年計提壞賬準備10萬元。2008年發生壞賬12萬元,收回前期已核銷的壞賬3萬元,2008年年末應收款余額22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5.5萬元。2009年發生壞賬15萬元,2009年年末應收款余額26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13萬元。假設企業年末計提壞賬準備,其發生的壞賬損失已全部經過稅務部門審批。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每年會計利潤為500萬元,無其他調整項目,稅法允許的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為0.5%.預計在未來3年內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抵扣。

 2007年: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100000

   貸:壞賬準備100000

 年末計算所得稅: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10(萬元);

 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200×0.5%=1(萬元);

 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10-1=9(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9×30%=2.7(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0-1)×30%=152.7(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500000遞延所得稅資產2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527000

 2008年:發生壞賬及收回已沖銷的壞賬:

 借:壞賬準備120000

   貸:應收賬款120000

 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55000 

   貸:壞賬準備55000

 年末計算所得稅: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10-12+3+5.5=6.5(萬元);

 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220×0.5%=1.1(萬元);

 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6.5-1.1=5.4(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5.4×30%=1.62(萬元);

 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2.7-1.62=1.08(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3-12+5.5-(220-200)×0.5%]×30%=148.9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4892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0800

 2009年:發生壞賬:

 借:壞賬準備150000

   貸:應收賬款150000

 年末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130000

   貸:壞賬準備130000

 期末計算所得稅: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6.5-15+13=4.5(萬元);

 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260×0.5%=1.3(萬元);

 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4.5-1.3=3.2(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3.2×30%=0.96(萬元);

 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62-0.96=0.66(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5+13-(260-220)×0.5%]×30%=149.3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4934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