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規定,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
(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
(3)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中小學校預算管理進行審計:
(壹)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是否符合國家、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定,收支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是否有赤字預算;
(二)收支是否按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合規,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容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預算調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學校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證預算的完成,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的最終執行情況,如果與計劃有較大差異,應分析原因是否合理。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中小學校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壹)所有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業務收入、經營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壹管理和核算;
(二)學校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各類收入,各類收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
(三)各項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建設性支出、經營支出、掛靠單位補助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是否存在虛假報表、違規支付款項和物資等違紀違規問題;
(四)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核算是否合規;
(五)各項支出的效益,是否有損失或浪費;第八條審計機關對中小學校結余及其分配情況進行審計:
(壹)營業收入和支出的余額是否單獨反映,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二)結余分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多計或少計職工福利基金等問題。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中小學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壹)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基金的提取,學校提取或者設立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上述基金和獎學基金是否按時足額到位;
(二)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按照規定或者捐贈人、捐贈人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
(三)專項資金是否設立專門賬戶進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規。第十條審計機關對中小學校資產進行審計:
(壹)現金和各種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賬戶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出租、出借、轉讓或未按規定入賬;購買證券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保管、劃轉、賬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和不安全因素;
(2)應收賬款和暫付款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是否存在長期掛賬等。,以及是否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暫付款進行認定,明確責任,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核銷;
(三)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存貨,確保賬實相符,存貨損益是否及時調整;
(四)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的購置是否有計劃和審批手續,是否存在擅自購買專控商品的問題;驗收、領用、保管、報廢、轉讓、出售是否合規,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無占用、丟失無償等情況;會計核算是否合規,賬賬、賬卡、賬賬是否壹致;
(五)無形資產管理是否符合規定,無形資產轉讓是否按規定進行評估,收益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六)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評估,收益處理是否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