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質是經國務院或地方金融辦或人民政府批準,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目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多層次交易市場發展。
壹、交易結構
二、交易流程
(壹)主要成員
大多數黃金交易所壹般都有會員制,所有上市方、投資者或其他交易參與者都要加入。
融資方即上市方,首先要向金交所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章程、評級報告、財務報表等。,並申請成為黃金交易所會員。
(2)準入審查
金交所對上市方進行資質審查,綜合考慮背景、評級、資金用途、還款能力、增信措施等因素,決定是否進入並給予壹定額度的融資。
各黃金交易所的準入標準差異較大。從風險控制的角度來看,大部分平臺要求上市方在交易結構中評級為AA或有較強的擔保主體。
(三)簽訂合同
上市方及相關主體簽署法律文本,聘請受托人,監督銀行。
(4)產品列表
黃金交易所應當登記備案並發布上市公告。
(五)投資者認購
投資者根據金交所發布的掛牌信息,辦理會員手續,簽訂認購合同,完成資金交割。
(6)產品成立
金交所宣布成立鼎融產品,產品成立,開始計息。
(7)產品贖回
上市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
第三,資本路徑
1.認購時:投資人→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人)→上市方。
2.付款時:上市方→交易結算賬戶(銀行監管方)→投資方。
為了監管上市方的專款專用,實現風險隔離,通常會聘請銀行成為資金監管方。金交所作為交易平臺,記錄交易數據和資金結算信息,保留交易的相關法律文本進行備案登記。
四。交易的參與者
壹般認為,定向債務融資交易屬於直接融資業務,真正核心交易的主體是融資方和出資方,即上市方和認購方。其他各方通常會因為交易的需要或因為提供信用增級而參與交易。
(壹)上市方
也就是融資方。上市方作為金交所的會員,通過金交所的交易平臺發行金融產品。
(2)訂戶
即基金方通過金交所的交易平臺認購產品。壹般來說,他是黃金交易所的會員。
1,自然人投資者
壹般來說,要求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要充分了解和接受投資風險,通過風險評估並做出相關承諾;
根據各黃金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壹定的投資經驗或金融行業工作經驗;對金融資產凈額或存款余額可能有壹定要求。
2.團體投資人
通常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合夥企業。由於各黃金交易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同,有的可能會對機構的資產凈值設置門檻。
註:2008年6月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鄭晴聯辦[2018]2號)要求各黃金交易所建立標準不低於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3)擔保人(如有)
壹旦上市方的來源金額或還款時間出現缺口,擔保人應為產品的及時還款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義務。
擔保義務的範圍壹般包括發行人在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下應付的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罰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四)受托人
受托人壹般由上市方聘請,代表投資者辦理擔保手續,成為抵押權人;並同時監督產品募集資金的使用。如出現逾期付款或預期違約,受托人將代表認購人進行追索,並要求上市方補充擔保。
投資人簽署的法律文件會包含要求投資人認可並授權受托人辦理上述事宜的條款,否則不能認購該產品。在理財計劃中,管理人的角色與管理人在資產管理中的定位是不同的。
(五)承銷商
承銷商壹般受雇於上市方,負責根據發行條件為上市方代理推廣產品。上市方會向承銷商支付壹定的服務費。
當然,承銷商不墊付資金。募集期屆滿後停止銷售。承銷商沒有義務購買余額或承諾承銷余額。
實踐中,承銷商和委托管理人往往是同壹主體,多為地方無證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公司,負責為上市方開發資金,募集資金。
(6)監督銀行
監管行壹般由上市方聘用,是開立產品交易結算賬戶的銀行。監管銀行會與上市方和受托方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監督資金的流向和使用。
在實踐中,與銀行托管業務不同,銀行監管大多是形式上的監管,即只有根據受托人審核過的轉賬指令才能進行資金轉賬。
資產托管業務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不消耗資本,不占用風險資本,包含委托和托管雙重責任。
在金融產品中,銀行監管的權限和責任遠遠達不到托管的要求,所以銀行通常對金融產品的交易資金結算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費用。
(7)黃金交易所
金交所將為鼎融產品提供信息登記備案、產品掛牌展示、數據采集和數據支持,並根據協議決定是否為產品提供交易結算服務(現場交易)。